降準成常態(tài) “放水”系誤讀
7月5日起,市場將迎來年內第三次降準,將釋放約7000億元資金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和小微企業(yè)融資。
近年來,每次動用存款準備金工具,就容易引發(fā)市場對于貨幣政策轉向的猜測,這次也不例外。定向降準之后,“放水”的聲音再度出現。對此,央行有關負責人多次強調,我國穩(wěn)健中性貨幣政策基調保持不變。
在穩(wěn)健基調之下,靈活應對市場變化是貨幣政策的重要特征。作為一種常規(guī)貨幣政策工具,不宜給降準貼上“放水”的標簽。雖然從2015年底以來,降準工具使用的頻次降低,但這是在當時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人民幣匯率波動性增強、金融市場風險上升背景下,為避免市場誤讀的選擇。
2017年以來,情況已有明顯改善。尤其是當前,我國經濟基本面穩(wěn)中向好,經濟運行保持在合理區(qū)間。無論是從工業(yè)增加值增速、制造業(yè)投資,還是從出口和消費來看,都保持了較快增長。金融市場流動性合理穩(wěn)定,人民幣匯率呈現雙向波動格局,總體走勢較為平穩(wěn)。在這樣的宏觀經濟背景下,目前并不需要大幅“放水”來穩(wěn)增長。
在總體向好之時,還需要看到“債轉股”和小微企業(yè)仍然面臨困境。當前,部分企業(yè)因負債率過高,面臨嚴重的資金困境。通過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能有效解決企業(yè)運行中面臨的問題,讓企業(yè)“輕裝上陣”。針對今年以來“債轉股”簽約金額和資金到位進展比較緩慢的實際情況,定向降準能夠釋放成本較低的長期資金,對金融機構形成正向激勵,提高其實施“債轉股”的能力,加快已簽約“債轉股”項目落地。
同時,當前我國小微企業(y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仍較為突出,小微企業(yè)很難從正規(guī)金融機構獲得資金,且去年下半年以來,小微企業(yè)信貸增速有所下滑,從非正規(guī)金融機構渠道獲得的資金成本居高不下。此時實施定向降準,有利于增強小微信貸供給能力,增加銀行小微企業(yè)貸款投放,降低小微企業(yè)融資成本,改善對小微企業(yè)的金融服務。
從此次央行對降準資金的嚴格限制來看,降準也并未釋放“放水”信號。央行要求,金融機構使用降準資金支持“債轉股”和小微企業(yè)融資的情況將納入央行宏觀審慎評估。在支持“債轉股”方面,要求相關銀行要建立臺賬,逐筆詳細記錄并按季報送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同時明確,不支持“名股實債”的項目,不支持“僵尸企業(yè)”債轉股。這一系列限制措施有利于確保定向降準精準執(zhí)行。
在定向降準常態(tài)化的背景下,接下來,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強化對定向降準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管,讓政策落地不打折扣,確保每一分錢都用在“刀刃”上,進一步提高定向降準措施的精準程度。 陳果靜
解讀
央行定向降準這次有何不同?
本次合計釋放的7000億元資金,也是今年以來三次定向降準中力度最大的一次。但是力度強并不代表貨幣政策轉向,人民銀行指出,將繼續(xù)實施好穩(wěn)健中性的貨幣政策,把握好結構性去杠桿的力度和節(jié)奏,為高質量發(fā)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huán)境。
金融研究院院長管清友表示,此次定向降準是落實6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有關部署。此次定向降準重點支持“債轉股”和小微企業(yè),穩(wěn)妥推進去杠桿。客觀上釋放流動性,緩解資金壓力,有利于提振市場情緒。這是“對沖微調”,不是“大水漫灌”。
在星石投資看來,此次定向降準從節(jié)奏上看符合市場預期,但從力度上超出市場預期。釋放流動性超過今年前兩次降準分別釋放的流動性規(guī)模。此舉有利于緩解去杠桿對優(yōu)質企業(yè)的影響,精準解決優(yōu)質企業(yè)融資和流動性問題,為去杠桿提供較好的金融環(huán)境,對市場能起到實質性提振作用。
貨幣政策更趨定向精準調控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定向降準主要有兩方面內容:
一是自2018年7月5日起,下調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家國有大型商業(yè)銀行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等12家股份制商業(yè)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可釋放資金約5000億元,用于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項目,同時撬動相同規(guī)模的社會資金參與。相關銀行要建立臺賬,逐筆詳細記錄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實施情況,按季報送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
二是同時下調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yè)銀行、非縣域農村商業(yè)銀行、外資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可釋放資金約2000億元,主要用于支持相關銀行開拓小微企業(yè)市場,發(fā)放小微企業(yè)貸款,進一步緩解小微企業(y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據此計算,本次定向降準將釋放7000億元左右的資金。星石投資認為,本次定向降準從節(jié)奏上符合市場預期,但從力度上超出了市場預期,有利于緩解去杠桿對優(yōu)質企業(yè)的沖擊,精準解決優(yōu)質企業(yè)融資和流動性問題,為去杠桿提供了較好的金融環(huán)境,對市場能夠起到實質性的提振作用。
釋放資金后效果如何檢測?上述負責人介紹,金融機構使用降準資金支持“債轉股”和小微企業(yè)融資的情況將納入人民銀行宏觀審慎評估。
上述負責人指出,總的來看,此次定向降準有利于穩(wěn)步推進結構性去杠桿,有利于加大對小微企業(yè)等薄弱環(huán)節(jié)的支持力度,屬于定向調控和精準調控。人民銀行將繼續(xù)實施好穩(wěn)健中性的貨幣政策,為高質量發(fā)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huán)境。
對于未來貨幣政策操作,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預計,下一階段仍有定向降準的空間和可能性,到年底前預期還會有一至兩次操作,不排除采用定向降準置換中期借貸便利的方式。
從資金需求來看,“下半年資金缺口仍然存在,應該持續(xù)供應流動性,預計下半年仍有可能降準50到100個基點。”中信證券首席固收研究員明明認為,在利率市場化改革和資產負債回表過程中,也應逐步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定向降準不改去杠桿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與今年前兩輪定向降準所釋放的資金主要用途有所不同,本次降準的重點支持對象是“債轉股”。新釋放的7000億流動性中,5000億被要求用于支持“債轉股”。加大力度推動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是化解企業(yè)高杠桿率的一個重要手段。眾所周知,我國企業(yè)部門的杠桿率是全球之最,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我國早已明確了結構性去杠桿的任務。所謂的結構性去杠桿,就是要去企業(yè)尤其是國企和地方政府的杠桿。
從2016年就啟動的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行路至今,項目落地難是被廣受議論的問題。而制約落地難的阻礙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細則不明確帶來的實際操作困難,也有資金、參與機構、轉股形式等多方面的限制。所幸的是,為推動打破這些阻礙,今年以來相關部門費了不少心思。年初七部委聯合發(fā)布《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實施中有關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就從轉股形式、參與機構、被轉股對象、允許轉股的債權范圍等多方面放松政策。
此次的定向降準則是從低成本資金來源方面“加碼”支持“債轉股”,此輪需要“債轉股”的企業(yè)負債規(guī)模巨大,若要真正起到降杠桿的作用,給實施機構提供穩(wěn)定的低成本、中長期的資金來源是關鍵。
不過,誠然為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的實施,政策層面已提供了不少“保障”,可實際過程中能否順利推進,目前各參與方仍是摸著石頭過河。但有一點需要格外注意的是,相關部門要做好監(jiān)督機制的設計和及時跟蹤,防止金融機構或企業(yè)利用當前如此眾多的有利政策,進行名股實債或對“僵尸企業(yè)”進行“債轉股”,別讓“債轉股”變了味。對定向降準所釋放的流動性同樣如此,相關部門要做好監(jiān)測,讓資金之“水”流到該流的地方,既實現結構性去杠桿,又能加大對經濟薄弱領域的支持。
今年將為債轉股實質落地年
海清FICC頻道全球首席經濟學家鄧海清表示,“此次定向降準功能與以往相比有重大變化,增加了降低企業(yè)杠桿率的功能———‘債轉股’。”
民生證券宏觀固收研究主管張瑜強調,從2017年底看降準主要邏輯就是配合去杠桿“債轉股”的需求,并非堅持貨幣政策走“老”路,這是去杠桿信用風險釋放與防范系統(tǒng)風險權衡之下的最優(yōu)選擇。債轉股一方面可有效化解杠桿,另一方面可降低資產負債表惡化傳染度,可保證一部分企業(yè)在流動性沖擊下不必被過度錯殺。2018年將是“債轉股”的實質落地年。
“從市場化‘債轉股’方面看,此次定向降準主要考慮到三方面。”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武雯表示,一是不良認定標準趨嚴,使隱藏的存量不良有所增加,帶來不良貸款率短期上行,進一步推進“債轉股”有利于商業(yè)銀行進一步化解不良風險。二是實施“債轉股”以來,盡管簽約項目較多,但實際落地的較少,主要考慮到實施機構能力、企業(yè)治理結構及配套政策扶持尤其是相應退出機制等的疑慮。因此,此次定向降準有利于提升市場化“債轉股”信心。三是盡管政策上有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對“債轉股”項目提出明確要求,不支持明股實債和僵尸企業(yè),防止“劣幣逐良幣”。
事實上,央行對此次定向降準資金支持的“債轉股”項目也提出相關條件。央行前述負責人表示,央行鼓勵十七家大中型商業(yè)銀行使用定向降準資金,支持充分體現市場化和法治化原則的“債轉股”項目,以下幾條是需要注意的:一是實施主體在“債轉股”項目中應當實現真正的股權性質投入,而不是仍然以獲取固定收益為目的的“債轉債”,也就是說,不支持“名股實債”的項目;二是鼓勵相關銀行和實施主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動社會資金參與“債轉股”項目;三是“債轉股”有關股份以及相關債務減記要嚴格遵循市場化定價,按照法律法規(guī),由項目相關參與方協商確定;四是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yè)開展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相關實施主體應真正參與“債轉股”后企業(yè)的公司治理,促進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同時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五是實施“債轉股”項目應當有利于改善企業(yè)資產負債結構,恢復企業(yè)發(fā)展動能,不支持“僵尸企業(yè)”債轉股。綜合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報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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