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罰單有警號無簽名 有效嗎?交警這么說
圖文無關
去年12月26日上午,車主王先生開車行駛至松江伴亭路淶亭南路附近時,追尾撞到了前車。車輛受損輕微,也沒有人員受傷,王先生和前車司機協(xié)商好、拍照取證后就迅速撤離了現(xiàn)場,把車開到路邊。
松江交警接到報警后,趕到現(xiàn)場,查問事實,劃定責任。王先生對此次追尾事故自己負全責沒有爭議。隨后,出警人員給王先生開具了一份“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此外,王先生還因為“在行駛中,不按規(guī)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被處以200元罰款。
現(xiàn)場事故處理結束后,王先生發(fā)現(xiàn)“處罰決定書”上沒有交通警察的簽名,只有警號,他還記得當時給他“處罰決定書”的是一名輔警。對此,他有些疑惑,處罰是否得當,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對此,松江警方表示,當時出警的是一名正式民警和一名輔警,“處罰決定書”上警號具有唯一性,代表出勤的民警,依法合規(guī)。
追尾后及時撤離現(xiàn)場
“當時追尾后,1分鐘左右兩車就撤離了現(xiàn)場,沒有造成交通擁堵。”車主王先生說,去年12月26日10時30分許,他開車沿著伴亭路往嘉閔高架方向行駛,車開到伴亭路、淶亭南路路口東側時,追尾撞到了前車。他立即開啟“雙閃燈”(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停車查看,所幸兩車受損不大,也沒有人員受傷,拍照取證后,當時擔心兩車應撤未撤影響交通,將會受到警方行政處罰,他就和前車司機迅速將車開到路邊。
松江交警接警后驅車趕到現(xiàn)場,因案情簡單、車輛受損輕微,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爭議,就適用了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此事。王先生對此次追尾事故自己負全責沒有異議,另一名當事司機也沒有意見。
隨后,出警人員給王先生開具了一份“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上介紹,因被處罰人王先生與前車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guī)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
現(xiàn)場事故處理結束,警車離去,王先生發(fā)現(xiàn)“處罰決定書”上沒有交警的簽名,只有警號,他還清楚記得當時給他“處罰決定書”的是一名輔警。對此,他有些疑惑,處罰是否得當,執(zhí)法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王先生決定對行政處罰這件事申請行政復議,把疑問搞清楚。
警號代表了出勤民警
記者看到王先生收到的“處罰決定書”上,事發(fā)位置在伴亭路淶亭南路東約300米處,處罰單位是松江交通警察支隊。昨天上午,記者找到事發(fā)地點,看到附近有多個監(jiān)控探頭。
“當時出警的只是輔警?”
對于王先生的疑問,松江警方解釋,經(jīng)調查,當時出警的是一名正式民警和一名輔警。民警執(zhí)法時一般都開啟執(zhí)法記錄儀,如果車主對此有質疑,可以按照處罰單上的提示60日內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或松江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人士介紹,根據(jù)《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交通輔警在交通民警的指揮、監(jiān)督或指導下,可以配合從事宣傳教育、采集交通違法信息、參與調查、勸阻違法行為、送達文書、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等工作,但不得獨立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輔警不具備執(zhí)法主體資格,沒有盤查、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等權力,但可以協(xié)助交警開展執(zhí)法工作。
“只有警號,沒有民警簽字,罰單有效么?”
對此,松江警方稱,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書上注明了警號,警號具有唯一性,代表的是出勤民警,這不構成程序違法,罰單依然合法有效。
法律人士進一步解釋稱,交警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載明了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注明了警號,因警號具有唯一性,足以表明執(zhí)法人員身份,簽注警號僅系行政瑕疵,并不構成程序違法。警號具備的唯一性和辨識度可使其達到簽名蓋章的效果。警號是警察佩戴于警服上的徽章的編號,是警察專用標志之一。一般而言,每個警察都有一個警號,相當于該警察的“身份證”,具有固定性和唯一性。因此,簽注警號可以達到簽名蓋章具備的程序效果。
[新聞鏈接]發(fā)生輕微交通事故如何快速處置
車主在行駛中發(fā)生輕微交通事故,報警既增加時間成本,還可能因滯留現(xiàn)場影響交通,萬一發(fā)生輕微交通事故,如何快速處置呢?
上海交警人士介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chǎn)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xiàn)場再進行協(xié)商處理。
“甚至無需報警就可以處置。”交警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按照常規(guī)做法,當事人雙方為了避免糾紛的發(fā)生,都是立刻打電話報警,然后在原地等待交警的到來。常規(guī)做法不僅費時費力,還有可能給道路添“堵”。輕微事故后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相互記下車輛牌號和聯(lián)系方式,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立即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無需報警,自行協(xié)商處理,在事故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后,盡快撤離現(xiàn)場。
上海警方上線的“快處易賠”系統(tǒng),建立了7×24小時全天候電子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平臺,通過事故任一當事人自主使用完成事故照片上傳和信息交互,即可實現(xiàn)交通事故網(wǎng)上受理、在線定責和便捷的保險報案及理賠服務。下列4種情形不適用“快處易賠”:1、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傷亡;2、無牌(含臨牌)或無證或無本市保單;3、涉酒涉毒;4、車輛無法移動的。
交通事故中5種情形不予行政處罰
上海理維律師事務所李嵩律師稱,交通事故中的行政責任本質上就是行政處罰,對違反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一種行政制裁,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和獨立性。交通事故中的行政責任承擔方式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和拘留。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實踐中,有以下五種情形,對事故責任人不予行政處罰:
●事故當事人并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即其不存在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該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純粹為受害者的,或者是意外事件,則不負有行政責任,不予行政處罰。
●事故當事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存在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有事故責任,但因其不具有責任能力,則不予行政處罰。包括行為人不滿14周歲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發(fā)生的交通事故。
●事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則不再承擔行政責任,接受行政處罰。而不管其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違法行為,是否負有交通事故責任,都不予行政處罰。
●交通肇事人逃逸,致使案件未被偵破,而不能認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以及交通事故責任的不予行政處罰。
●事故當事人發(fā)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求其刑事責任的,除吊銷當事人駕駛證以外,不再對其實施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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