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喝完酒,以為在家屬院內(nèi)挪車沒事,發(fā)生事故后被認定為醉駕,以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處罰。11月23日,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曝光了13起近期查處的酒駕典型案例,其中不乏二次酒駕的案例,這些酒駕的案例再次作出提醒:喝酒后,千萬別開車。
主觀上沒有想要酒駕,酒后只騎摩托車,“隔夜酒”后開車沒啥事……不少人有類似這樣的想法,那么這樣到底有沒有酒駕?聽聽交警怎么說。
【曝光】3起二次酒駕案例讓人警醒
昨天,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曝光了13起近期查處的典型案例。大河報記者注意到,其中3起為二次酒駕被處罰,另外7起醉酒駕駛案例分別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和民事糾紛。
今年11月16日22時20分許,漯河市公安局民警巡邏至開發(fā)區(qū)珠江路西段時,一輛車牌為豫L號牌轎車看到巡邏警車后,突然停車、掉頭。民警攔下該車,經(jīng)檢測,司機王某的血醇含量為126mg/100ml,已是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
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王某在今年7月28日因醉駕被漯河市公安局順河分局查處,目前尚在取保候?qū)徠陂g,這次屬于二次醉駕。
無獨有偶。今年11月14日20時許,南陽市鎮(zhèn)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鎮(zhèn)平縣城健康路與涅陽路交叉口,開展交通違法行為查處行動時,一輛豫R號牌小型普通客車司機黃某涉嫌酒后駕駛。經(jīng)查,黃某血醇含量為179.08mg/100ml。而黃某在2016年11月14日因醉駕(血醇含量為241.80mg/100ml)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二人都是兩次醉駕被抓,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典型】酒后挪車被認定為“醉駕”
今年11月4日17時33分,田某飲酒后駕駛豫A號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車,在鄭州市大學中路某家屬院內(nèi)挪動車輛時與轎車發(fā)生事故。后被處理事故的民警攔查,發(fā)現(xiàn)田某有醉酒駕駛嫌疑,后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中心檢測,其血醇含量為161.45mg/100ml,田某的行為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已涉嫌危險駕駛罪,后被刑事拘留作進一步處罰。
上述司機雖然沒有主觀上想要酒駕,但在客觀上做出了酒駕行為,并造成交通事故。
對此,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相關(guān)負責人解釋說,根據(j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只要將車駛離車原位,就可認定有了駕駛行為。而只要駕駛員飲酒后在道路上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即構(gòu)成酒駕。在道路交通安全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nèi)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場所。因此只要在“道路”的范疇內(nèi),即便是酒后挪車也算酒駕。
【延伸】交警解析六大酒駕誤區(qū)
●酒后騎摩托車不屬于酒駕有人認為酒后駕駛摩托車不算酒后駕駛,只有駕駛汽車才算,實際上,二輪、三輪摩托車都屬于機動車,和汽車一樣,酒后駕駛摩托車一樣要受到相應(yīng)處罰。
●搭酒駕車出事不用擔責
在自己遠離“酒駕”的同時,不僅要對飲酒后駕車的同伴及時勸阻,更不能為圖方便、顧面子搭乘“酒駕”車輛,否則,自己也要承擔相應(yīng)責任。
●馬路以外地點酒駕沒事
在小區(qū)院內(nèi)、馬路牙上方等馬路以外的地點飲酒駕駛行進,經(jīng)過測驗調(diào)查后若達到酒駕或醉駕標準,交警也會按相關(guān)法規(guī)條例統(tǒng)一處理。
●多喝水能稀釋酒精含量
通過喝水想讓酒精含量降下來是徒勞的。民警使用的酒精檢測儀,檢測的其實是來自肺部的氣體。司機喝水不但無法沖淡酒精含量,反而會使酒精含量上升。
●隔夜酒不屬于酒駕
很多人中午過量飲酒后下午雖然沒開車但夜間開車,或是晚上飲酒當晚沒開車,次日早上開車,不能就此認為平安無事。因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還是有可能構(gòu)成飲酒駕駛或醉駕。
●自己酒量大喝一點不礙事酒量的好壞和血液酒精濃度沒有必然關(guān)系。酒量大的人飲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達到酒駕標準。(記者 邵可強)
Copyright @ 2008-2020 m.g888726.cn 華夏財富網(wǎng) 版權(quán)所有 聯(lián)系郵箱:3960 2914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