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索回禮物被拒 男子起訴討要被駁
男方通過微信結(jié)識女方并相戀,后兩人同居生活。戀愛期間,男方為女方購買項鏈、吊墜、熱水器、電動車等禮物。后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認為自己為女方付出過多,要求女方返還自己曾經(jīng)購買的禮物,但女方拒絕返還。男方隨后將女方訴至法院,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這些禮品并非是以結(jié)婚為目的的彩禮,因此當女方已經(jīng)接受這些物品后,沒有返還給男方的義務(wù),最終法院駁回男方索要禮物的訴求。
雙方分手男方索要戀愛花費
原告王先生訴稱,2017年3月,他與劉女士通過婚戀網(wǎng)相識后,添加彼此微信為好友,2017年4月兩人見面并開始同居生活。期間,劉女士稱沒錢購買熱水器,王先生出資為其購買了一臺太陽能熱水器。后劉女士又稱不為其購買項鏈,就不跟王先生回家見父母,故王先生又購買了項鏈和吊墜,花費7000余元。戀愛期間,王先生還為劉女士購買過電動自行車、電磁爐等生活用品等,花費2500元。相處一段時間后,雙方分手,王先生索要之前為劉女士購買的物品被劉女士拒絕。王先生請求法院判令劉女士返還為其購買的物品,賠償戀愛期間的開銷。
被告劉女士辯稱,自己曾經(jīng)流產(chǎn),孩子是王先生的,王先生還曾經(jīng)借用過自己的手機,歸還時手機損壞,因此其已經(jīng)將項鏈賣掉,用來購買手機,因此自己并不欠王先生什么。
要回贈與禮物需具備條件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案中王先生送給劉女士物品的行為系贈與,即無償?shù)貙⒆约旱呢敭a(chǎn)給予他人。贈與人在財產(chǎn)轉(zhuǎn)移給受贈人前,可以撤銷贈與。此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如果受贈者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wù)而不履行,以及受贈人不履行贈與所附的義務(wù),贈與人才可以撤銷贈與。
而具體到本案中,王先生只有證明其送給劉女士財物系一種附條件和義務(wù)的贈與,比如證明這些物品是以結(jié)婚為目的而贈送的彩禮,在此基礎(chǔ)上,由于婚姻并未達成,王先生可以要回彩禮。
法院駁回男方所有訴求
本案中,通過庭審查明可知,涉案物品的價值都不是特別大,且是分批贈與,雙方也并沒有處于談婚論嫁的階段,因此王先生的行為只能是為了取悅劉女士的贈與行為,這些物品并非彩禮,且物品已交付,贈與行為已經(jīng)履行完畢。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先生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表示,如果男方給付女方彩禮,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要求女方歸還彩禮,比如雙方最終并未結(jié)婚。而在離婚案件中,如果雙方結(jié)婚但并未共同生活,以及因給付彩禮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記者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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